近日,我区民政、公安、司法等13个部门联合制定了《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》。《实施意见》明确,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、健全工作机制、提升关爱服务能力,特别要结合当地实际,按照分类指导、突出重点的原则,面向广大农村留守妇女,尤其是向有困难、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相应关爱服务。
《实施意见》中的农村留守妇女,是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、经商等半年以上、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不满60周岁的妇女。《实施意见》指出,要强化就业创业支持,带动农村留守妇女在“家门口”就业。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职业技能、创业知识、实用技术的培训力度,把农村留守妇女特色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,培养农村留守妇女中的技术能手、文化能人、非遗传承人群等能工巧匠。不断深化“乡村振兴巾帼行动”“巾帼脱贫行动”等活动,开展“百千创业”示范带动工程,培养百名妇女创业带头人、千名妇女创业示范户,引导农村留守妇女自主创业致富。各地要用好用足就业政策和创业投资引导、政策性金融服务、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,深入实施农民工返乡创业行动计划,鼓励支持农民工就地创业带动就业,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妇女问题。
《实施意见》强调,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,为适龄农村留守妇女免费进行“两癌”筛查,开展贫困妇女“两癌”救助,防止妇女因病返贫致贫。通过开展“送医下乡”“婚育新风进万家”等活动加强卫生保健知识宣传,普及生育健康知识。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,逐步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,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。
各地要加强权益维护和宣传教育、加强家教支持服务、加强关爱服务平台建设,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,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水平,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。充分发挥“妇女之家”等阵地作用,增加妇女维权、心理咨询、卫生保健、文体活动等内容。动员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寻找“最美家庭”“五好家庭”“好婆婆”“好媳妇”等家庭文明建设活动,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,带头倡扬新时代文明乡风。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、留守老年人等活动,更好地发挥其在保护儿童、关爱老年人、预防和打击侵害女童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。(宁夏日报记者 赵婷婷)